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9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90年9月3日起至民國90年9月25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0年9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