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護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護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護字第311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顏靚 殷相 對人○A法定代理人○B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111年1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月2日」。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陳玉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附件111年度護字第311號姓名、年籍、住所對照表:
一、○A即A01:○,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現由臺南市政府安置中
二、○B即A02:○,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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