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促字第13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何信邦 (原名: 何忠恩 、 何其恩 、何信邦)債務人 劉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何信邦(原名:何忠恩、何其恩、何信邦)、劉鳳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何信邦(原名:何忠恩、何其恩、何信邦)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參萬零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如就何信邦(原名:何忠恩、何其恩、何信邦)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鳳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何信邦(原名:何忠恩、何其恩、何信邦)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參萬參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如就何信邦(原名:何忠恩、何其恩、何信邦)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鳳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