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 羅炳煌
羅杏芳 劉孟恆 被告 鄭金龍
鄭秋芳 鄭清癸 陳標 陳金合 吳盧雪 陳明峯 鄭程文 陳建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等人並應將之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無」,是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依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之15倍計算,經核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50,246元;另地價經核如附表二所示為6,029,745元;則系爭土地1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1年租金15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434元。
二、被繼承人鄭金龍、鄭秋芳、陳標、陳金合、陳明峯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附表一:
┌─┬─────┬───────────┬────┬──┬────┬─────┬─────────────┬────┐│編│登記字號│地號│登記│登記│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價額│備註││號││(苗栗縣○○鎮○○段)│權利人│原因│(㎡)│(元/㎡)│(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⒈│苑裡字第│404-30、404-32、404-33│鄭金龍、│設定│628.1│1,040│979,836元│系爭土地│││000450號│、404-34、404-39、404-│鄭秋芳、││(一部19│││經臺灣新││││41、404-48、404-51、40│鄭清癸││0坪)│││竹地方法││││4-56││││││院69年度││││││││││訴字第13││││││││││30號判決││││││││││分割自40││││││││││4地號土││││││││││地,故地││││││││││上權亦分││││││││││別轉載於││├─────┤├────┼──┤│││其上│││通苑資字第││鄭金龍│繼承│││││││023581號││││││││├─┼─────┼───────────┼────┼──┼────┤├─────────────┤││⒉│苑裡字第│404-30、404-32、404-33│陳標│設定│66.12││103,147元││││000453號│、404-34、404-39、404-│││(一部2│││││││41、404-48、404-51、40│││0坪)│││││││4-56│││││││├─┼─────┼───────────┼────┼──┼────┤├─────────────┤││⒊│苑裡字第│404-30、404-32、404-33│陳金合│設定│99.17││154,705元││││000825號│、404-34、404-39、404-││││││││││41、404-48、404-51、40││││││││││4-56│││││││├─┼─────┼───────────┼────┼──┼────┤├─────────────┤││⒋│苑裡字第│404-30、404-32、404-33│吳盧雪、│設定│264.46││412,558元││││000901號│、404-34、404-39、404-│陳明峯、││(一部80│││││││41、404-48、404-51、40│鄭程文││坪)│││││││4-56││││││││├─────┼───────────┼────┼──┤││││││通苑資字第│404-32、404-33、404-34│陳建隆│分割│││││││067731號│、404-48、404-51、404-││繼承││││││││56│││││││├─┴─────┴───────────┴────┴──┴────┴─────┼─────────────┤││合計│1,650,246元││└──────────────────────────────────────┴─────────────┴────┘附表二:
┌─┬─────┬───────────┬────┬──┬────┬─────┬─────────────┬────┐│編│登記字號│地號│登記│登記│權利範圍│公告現值│價額│備註││號││(苗栗縣○○鎮○○段)│權利人│原因│(㎡)│(元/㎡)│(權利範圍×公告現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5,700│3,580,170元│系爭土地││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69年度││││376,884元│訴字第13││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30號判決│││││分割自40│├────────────────────────────────┤├─────────────┤4地號土││││565,269元│地,故地││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上權亦分│││││別轉載於│├────────────────────────────────┤├─────────────┤其上││││1,507,422元│││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合計│6,029,7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