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 蔡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張維君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