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強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均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係上開聲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12號),因認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章曉文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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