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三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零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