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壹拾叁點壹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508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總毛重13.82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其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亦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28號判決確定,而該案所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青保管字第246號)經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3.1
3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查。從而,聲請意旨以該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均為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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