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3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3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3187號聲請人 林慶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發票日與系爭本票發票日不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具狀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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