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83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入出境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11
月21日市警安分刑字第9634791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6年11月20日19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段○○號。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下
同)5,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關係人 李世傑 調查筆錄可資佐證。
三、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
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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