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蔡欣澤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程光儀 律師複代理人 陳澤熙 律師被告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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