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告 鍾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