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2893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3次│有期徒刑4月共2次│├──────┼────────┼────────┼────────┤│犯罪日期│103年11月13日│105年5月28日、│104年10月25日、││(民國)││105年5月23日、│105年3月26日││││105年5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5年度援緩偵字│105年度偵字第│105年度偵字第││││第199號│20643號│20643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48號│3105號│3105號││├───┼────────┼────────┼────────┤││判決│105年6月6日│105年11月21日│105年11月2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48號│3105號│3105號││├───┼────────┼────────┼────────┤││確定│105年7月11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4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27日│105年6月12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06年度偵緝字第│││││1407號│819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30號│1276號│││├───┼────────┼────────┼────────┤││判決│106年4月12日│106年7月12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30號│1276號│││├───┼────────┼────────┼────────┤││確定│106年4月12日│106年8月7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4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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