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5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浚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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