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宣告刑,各該附表一編號1至17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澳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 陳雅 鈴」署名貳枚、澳盛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背面偽造「YaLing」署名壹枚、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 陳雅鈴 」署名貳枚、渣打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背面偽造「YaLing」署名壹枚及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共計拾伍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建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1日某時許,在嘉義市○區○○街○○號,徒手竊取其姐陳雅鈴所有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得手。
二、陳建村明知陳雅鈴並未委託其代辦信用卡,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101年8月27日、同年10月8日,在其嘉義市○○路○○號13樓之2住處,冒用陳雅鈴之名義,分別在澳盛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虛偽填載陳雅鈴之相關年籍資料,在申請人簽名欄內偽簽「陳雅鈴」之署名2枚,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分別以郵寄之方式向澳盛銀行、渣打銀行行使之,表示係陳雅鈴本人申請信用卡之意思,使不知情之澳盛銀行、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分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各1張予陳建村。
三、陳建村詐得上開信用卡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上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造「YaLing」署名各1枚,用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再持上開信用卡,分別於如附表二所列之時、地,冒用陳雅鈴之名義刷卡消費,並在各次簽帳單上偽造「YaLing」之署名後,再持之交與各該特約商店之職員,表明係陳雅鈴本人消費之旨,使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將消費標的給付與陳建村或提供相當之服務,並由銀行墊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消費金額,足生損害於陳雅鈴、各該特約商店及澳盛銀行、渣打銀行管理信用卡之正確性(刷卡日期、特約商店、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二所載)。嗣陳雅鈴於101年11月22日接獲澳盛銀行所寄送之信用卡贈品,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陳雅鈴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陳建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警卷第1至5頁、偵卷第22至23頁、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82頁反面)。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雅鈴之指述(警卷第7至14頁)。
㈢被害報告單、澳盛銀行報案單、澳盛銀行受損明細表、簽帳
單影本12張、澳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附件、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交易明細、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附件、簽帳單影本2張、簽帳單影本1張(警卷第16至第49頁、核交卷第4頁)。
三、論罪科刑:㈠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
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又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375號、93年度臺上字第3419號及91年度臺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⒉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明知其無還款意願,竟未經陳雅鈴
同意或授權,冒用陳雅鈴名義,先後偽簽澳盛銀行、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再向澳盛銀行、渣打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使澳盛銀行、渣打銀行陷於錯誤,致被告詐得上開信用卡,其2次冒名申辦信用卡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雖未引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惟就起訴事實欄之記載足以包含被告向發卡銀行詐取信用卡之犯罪事實,並經本院於審理時諭知被告可能涉犯刑法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無礙於其防禦權,本院復無庸擴張審理範圍。⒊就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持上開信用卡刷卡購物而行使其於
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簽對外足以表示為告訴人陳雅鈴之英文姓名,盜刷時亦偽簽該英文姓名而偽造各次盜刷消費之簽帳單,復交予各該特約商店而行使之,以此詐術致令各該特約商店、澳盛銀行、渣打銀行誤信其為陳雅鈴本人而交付或提供等額之財物或服務,致其詐欺得手,足以生損害於陳雅鈴、特約商店、澳盛銀行與渣打銀行核卡或管理刷卡消費資料之正確性,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至4、7至9、11至15)、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附表一編號5、6、10)。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6、10冒名刷卡消費之標的為住宿、理容服務,並非購買商品,是其詐得者應係財產上不法利益,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6、10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容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告知(本院卷第83頁),無礙被告之防禦權,爰就附表一編號5、6、10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2項。
㈡就被告盜刷渣打銀行信用卡部分,起訴書提及附表二編號14
、15二筆,惟渣打銀行信用卡尚有一筆未核准之消費紀錄,有前開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交易明細可資參照(警卷第40頁),雖據該筆交易之交易日期為101年10月15日,與附表二編號14之交易日期相同,如認為被告係一行為而犯之,則係想像競合犯,本院似可審理裁判,惟本院認為此種情形,尚不構成想像競合犯,蓋不同特約商店(按商店代碼不同),應係個別之被害客體,縱於同日盜刷,被告之行為仍屬可分,其罪數仍應個別計算,而非想像競合犯,又公訴人於起訴時並未起訴此部分,自應認為不在起訴範圍,本院並不得審酌,併予敘明。
㈢被告偽造「陳雅鈴」、「YaLing」足以表示為陳雅鈴簽名之
署名,均為偽造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及簽帳單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冒用陳雅鈴名義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及各次刷卡消費
,均以一行為同時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斷。
㈤被告行使其偽造之澳盛銀行、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後,又
於附表二編號1至15之不同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偽以陳雅鈴之名義,分別向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不同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顯係基於各別之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勞動
獲取報酬,竊取陳雅鈴之證件後假冒陳雅鈴名義向澳盛銀行、渣打銀行申辦信用卡,並持卡消費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或服務,嚴重損害陳雅鈴、各特約商店、澳盛銀行及渣打銀行之權益,所為實無可取;經濟狀況不佳;前有妨害自由、詐欺、恐嚇取財、施用毒品、重利、偽造文書等前科之素行尚非良好;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告訴人就本案處理之意見;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犯各罪及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已修正,然本院所宣告者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自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之問題,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四、關於沒收:被告詐取而得之澳盛銀行及渣打銀行信用卡,難認被告業經取得所有權,非被告所有之物;本案冒名申辦信用卡之申請書及附表偽簽之簽帳單之商店留存聯部分,既已交付發卡銀行或商家,自非被告所有之物;而簽帳單之收執聯部分僅係犯罪所生之物,而非犯罪所得之物,亦難認係被告所有之物,均不得全予宣告沒收。惟澳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陳雅鈴」署名2枚、澳盛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信用卡背面偽造「YaLing」署名1枚、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陳雅鈴」署名2枚、渣打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背面偽造「YaLing」署名1枚,暨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於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共15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二、三之各罪┌──┬─────┬──────┬──────┬─────────┐│編號│犯罪事實│宣告罪名│宣告刑│應沒收之物│├──┼─────┼──────┼──────┼─────────┤│1│冒用陳雅鈴│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叁月│澳盛銀行信用卡申請│││之名義申辦│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書上偽造「陳雅鈴」│││澳盛銀行信│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署名貳枚│││用卡││仟元折算壹日││├──┼─────┼──────┼──────┼─────────┤│2│冒用陳雅鈴│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之名義申辦│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書上偽造「陳雅鈴」│││渣打銀行信│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署名貳枚│││用卡││仟元折算壹日││├──┼─────┼──────┼──────┼─────────┤│3│盜刷如附表│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肆月│澳盛銀行信用卡背面│││二編號1之│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偽造之「YaLing」署│││消費│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名壹枚暨附表二編號│││││仟元折算壹日│1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壹││││││枚│├──┼─────┼──────┼──────┼─────────┤│4│盜刷如附表│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叁月│澳盛銀行信用卡背面│││二編號2之│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偽造之「YaLing」署│││消費│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名壹枚暨附表二編號│││││仟元折算壹日│2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壹││││││枚│├──┼─────┼──────┼──────┼─────────┤│5│盜刷如附表│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叁月│澳盛銀行信用卡背面│││二編號3之│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偽造之「YaLing」署│││消費│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名壹枚暨附表二編號│││││仟元折算壹日│3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壹││││││枚│├──┼─────┼──────┼──────┼─────────┤│6│盜刷如附表│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肆月│澳盛銀行信用卡背面│││二編號4之│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偽造之「YaLing」署│││消費│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名壹枚暨附表二編號│││││仟元折算壹日│4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壹││││││枚│││││││├──┼─────┼──────┼──────┼─────────┤│7│盜刷如附表│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叁月│澳盛銀行信用卡背面│││二編號5之│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偽造之「YaLing」署│││消費│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名壹枚暨附表二編號│││││仟元折算壹日│5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壹││││││枚│├──┼─────┼──────┼──────┼─────────┤│8│盜刷如附表│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叁月│澳盛銀行信用卡背面│││二編號6之│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偽造之「YaLing」署│││消費│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名壹枚暨附表二編號│││││仟元折算壹日│6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壹││││││枚│├──┼─────┼──────┼──────┼─────────┤│9│盜刷如附表│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肆月│澳盛銀行信用卡背面│││二編號7之│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偽造之「YaLing」署│││消費│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名壹枚暨附表二編號│││││仟元折算壹日│7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壹││││││枚│├──┼─────┼──────┼──────┼─────────┤│10│盜刷如附表│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肆月│澳盛銀行信用卡背面│││二編號8之│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偽造之「YaLing」署│││消費│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名壹枚暨附表二編號│││││仟元折算壹日│8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壹││││││枚│├──┼─────┼──────┼──────┼─────────┤│11│盜刷如附表│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叁月│澳盛銀行信用卡背面│││二編號9之│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偽造之「YaLing」署│││消費│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名壹枚暨附表二編號│││││仟元折算壹日│9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壹││││││枚│││││││├──┼─────┼──────┼──────┼─────────┤│12│盜刷如附表│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叁月│澳盛銀行信用卡背面│││二編號10之│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偽造之「YaLing」署│││消費│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名壹枚暨附表二編號│││││仟元折算壹日│10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壹││││││枚│├──┼─────┼──────┼──────┼─────────┤│13│盜刷如附表│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叁月│澳盛銀行信用卡背面│││二編號11之│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偽造之「YaLing」署│││消費│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名壹枚暨附表二編號│││││仟元折算壹日│11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壹││││││枚│├──┼─────┼──────┼──────┼─────────┤│14│盜刷如附表│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叁月│澳盛銀行信用卡背面│││二編號12之│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偽造之「YaLing」署│││消費│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名壹枚暨附表二編號│││││仟元折算壹日│12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壹││││││枚│├──┼─────┼──────┼──────┼─────────┤│15│盜刷如附表│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叁月│澳盛銀行信用卡背面│││二編號13之│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偽造之「YaLing」署│││消費│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名壹枚暨附表二編號│││││仟元折算壹日│13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壹││││││枚│├──┼─────┼──────┼──────┼─────────┤│16│盜刷如附表│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肆月│渣打銀行信用卡背面│││二編號14之│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偽造之「YaLing」署│││消費│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名壹枚暨附表二編號│││││仟元折算壹日│14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壹││││││枚│├──┼─────┼──────┼──────┼─────────┤│17│盜刷如附表│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肆月│渣打銀行信用卡背面│││二編號15之│書,足以生損│,如易科罰金│偽造之「YaLing」署│││消費│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名壹枚暨附表二編號│││││仟元折算壹日│15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YaLing」署名壹││││││枚│└──┴─────┴──────┴──────┴─────────┘附表二:
┌─┬───┬────┬─────┬────┬──────────┬──────────┐│編│時間│店家│地點│消費金額│使用信用卡及卡號│簽帳單上偽造「YaLing││號││││(新臺幣)││」署名數量│├─┼───┼────┼─────┼────┼──────────┼──────────┤│1│101年9│金華寶銀│嘉義市國華│30,000元│澳盛銀行│1枚│││月28日│樓│街200號││0000-0000-0000-0000││├─┼───┼────┼─────┼────┼──────────┼──────────┤│2│101年9│耐斯廣場│嘉義市忠孝│2,050元│澳盛銀行│1枚│││月29日││路600號││0000-0000-0000-0000││├─┼───┼────┼─────┼────┼──────────┼──────────┤│3│101年│台糖惠生│嘉義縣東石│500元│澳盛銀行│1枚│││9月│加油站│鄉圍村雙連││0000-0000-0000-0000││││29日││潭59之3號││││├─┼───┼────┼─────┼────┼──────────┼──────────┤│4│101年│家樂福安│臺南市中華│100,000│澳盛銀行│1枚│││9月│平店3C│西路2段16│元│0000-0000-0000-0000││││29日││號││││├─┼───┼────┼─────┼────┼──────────┼──────────┤│5│101年│御之苑旅│臺南市中華│500元(│澳盛銀行│1枚│││9月│館有限公│西路2段581│住宿服務│0000-0000-0000-0000││││29日│司│號│)│││├─┼───┼────┼─────┼────┼──────────┼──────────┤│6│101年│中國人觀│高雄市左營│2,500元│澳盛銀行│1枚│││9月│光理○○○區○○○路│(理容服│0000-0000-0000-0000││││30日│店│321號│務)│││├─┼───┼────┼─────┼────┼──────────┼──────────┤│7│101年│家樂福安│臺南市中西│130,000│澳勝銀行│1枚│││9月│平店○○○區○○○路│元│0000-0000-0000-0000││││30日││2段16號││││├─┼───┼────┼─────┼────┼──────────┼──────────┤│8│101年│家樂 福仁 │臺南市仁德│135,000│澳盛銀行│1枚│││10月│德店○○○區○○路│元│0000-0000-0000-0000││││3日││711號││││├─┼───┼────┼─────┼────┼──────────┼──────────┤│9│101年│領先嘉交│嘉義市北港│700元│澳盛銀行│1枚│││10月│站│路1158號││0000-0000-0000-0000││││3日││││││├─┼───┼────┼─────┼────┼──────────┼──────────┤│10│101年│ 夏卡爾 M│臺南市仁德│780元(│澳盛銀行│1枚│││10月│OT○○○區○○路21│住宿服務│0000-0000-0000-0000││││15日││號│)│││├─┼───┼────┼─────┼────┼──────────┼──────────┤│11│101年│ 高楠 加油│高雄市民族│700元│澳盛銀行│1枚│││10月│站│一段697號││0000-0000-0000-0000││││15日││││││├─┼───┼────┼─────┼────┼──────────┼──────────┤│12│101年│領先嘉交│嘉義市北港│700元│澳盛銀行│1枚│││10月│站│路1158號││0000-0000-0000-0000││││15日││││││├─┼───┼────┼─────┼────┼──────────┼──────────┤│13│101年│中油嘉義│嘉義市博愛│1,570元│澳盛銀行│1枚│││10月│信義路站│路2段519號││0000-0000-0000-0000││││18日││││││├─┼───┼────┼─────┼────┼──────────┼──────────┤│14│101年│ 金瑞成銀 │雲林縣土庫│30,000元│渣打銀行│1枚│││10月○○○鎮○○路││0000-0000-0000-0000││││15日││118號││││├─┼───┼────┼─────┼────┼──────────┼──────────┤│15│101年│家樂福仁│臺南市仁德│270,000│渣打銀行│1枚│││10月│○○○區○○路│元│0000-0000-0000-0000││││16日││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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