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5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海萍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就毀棄損壞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