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430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綉粧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敘明本件請求本金、利息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含循環信用利息計算式)、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暨檢附本件交易明細表(含歷次消費或借支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本金、利息請分別列計)。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