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良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2840號、101年度緩字第3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良存向三信商業銀行豐樂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款新臺幣拾貳萬叁仟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良存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5649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8月21日確定,102年8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凍結被告許良存使用其向三信商業銀行豐樂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賭資及彩金匯款之用,該帳戶中之新臺幣12萬3,000元為被告許良存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許良存向三信商業銀行豐樂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為供其經營六合彩所用,該帳戶內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圈存之12萬3,000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所得之物,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有被告之偵訊筆錄在卷足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649號偵查卷第44頁反面),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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