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29號
原 告 福崗液化石油氣分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文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軍氣體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3萬4,8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756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