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異議人 沈凌貴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4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異議以債務人為限,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雖對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支付命令,向本院提起異議,惟上開支付命令事件之債務人為 沈玉珠 ,異議人並非本件債務人提起本件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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