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易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登煌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40號)後,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並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政晏書記官陳憶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登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登煌係址設臺東縣○○鄉○○路○○○號「合諧牙醫診所」之負責醫師,為從事業務之人。其自民國95年11月13日起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更名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均稱中央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業務,依規定須依實際看診情形核實申報醫療費用。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登載不實業務上準文書及詐欺之犯意,於104至105年間,在上開診所診療過程中,利用不知情如附表所示病患於如附表所示之「虛報就診日期」前往上開診所就診之機會,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行為,均屬虛偽,竟將如附表所示「虛偽登載醫療內容」欄內所示之不實醫療內容,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病歷表上,復於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結算期間內,依據上開不實之病歷表,製作不實之「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之電磁紀錄文書檔案,再透過電腦連線之方式,將上開不實之電磁紀錄文書檔案傳輸至中央健保署,申請如附表所示之醫療給付而行使之,致中央健保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上揭不實之醫療紀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以此方式詐得之醫療費用共計為新臺幣1萬636元,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病患及中央健保署審核醫療給付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33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件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及檢察官莊琇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各款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附表
┌──┬────┬──────┬────────┬───────┐│編號│病患姓名│虛報就診時間│虛偽登載醫療內容│詐得款項(單位││││││: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點數)│├──┼────┼──────┼────────┼───────┤│1│ 黎國賢 │105.01.14│後牙複合樹脂充填│250點│││││:三面││││││││├──┼────┼──────┼────────┼───────┤│2│ 陳文龍 │105.01.12│前牙複合樹脂充填│100點│││││:雙面(牙位12)││││││││││││後牙複合樹脂充填│400點│││││:三面(牙位46)││├──┼────┼──────┼────────┼───────┤│3│陳文龍│105.03.01│前牙三面複合樹脂│600點│││││充填(牙位21)││││││││││││前牙三面複合樹脂│450點│││││充填(牙位22)││├──┼────┼──────┼────────┼───────┤│4│ 陳麗麗 │105.01.21│牙結石清除:全口│600點│├──┼────┼──────┼────────┼───────┤│5│ 黃品諠 │105.04.28│後牙雙鄰接面複合│1,450點│││││樹脂充填(牙位64)││││││││││││特殊狀況之後牙複│800點│││││合樹脂充填:雙面││││││(牙位65)││├──┼────┼──────┼────────┼───────┤│6│ 蘇秀玉 │105.04.07│牙齦切術(牙位26)│330點│││││││││││││├──┼────┼──────┼────────┼───────┤│7│ 張欣怡 │105.05.18│後牙雙鄰接面複合│650點│││││樹脂充填(牙位36)││││││││├──┼────┼──────┼────────┼───────┤│8│古品辰│105.05.16│前牙複合樹脂充填│650點│││││:雙面(牙位73)││││││││││││後牙複合樹脂充填│800點│││││:雙面(牙位74)││├──┼────┼──────┼────────┼───────┤│9│古品辰│104.06.06│後牙複合樹脂充填│600點│││││:單面(牙位75)││├──┼────┼──────┼────────┼───────┤│10│古品辰│104.06.18│後牙複合樹脂充填│200點│││││:雙面(牙位84)││││││││││││後牙複合樹脂充填│1,200點│││││(牙位16、26)││├──┼────┼──────┼────────┼───────┤│11│古品辰│105.06.27│前牙複合樹脂充填│650點│││││:雙面(牙位53)││││││││││││後牙雙鄰接面複合│650點│││││樹脂充填(牙位54)││├──┴────┴──────┴────────┴───────┤│共計虛報1萬380點,每點值為1.0247元,共計詐得1萬636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