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6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雲選任辯護人陳鎮律師
李淑娟律師 許富雄 律師被告 黃國書 選任辯護人 吳中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