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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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即被告建物占用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福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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