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4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鄭榮平 相對人 劉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文財於民國97年1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1月17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劉文財向聲請人借款2,300,000元及249,900元,借款期間均為自104年6月8日起至119年6月8日止,且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即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本金不依約清償債務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之約定。詎相對人劉文財均自
108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798,481元及195,41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契約、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劉文財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24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竹田鄉│頓物││338││0│0│74.28│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241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8│自強路202號│頓物段33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3.30、二層50.28、│屋頂突出物│全部│││││││、三層樓房│三層50.28、騎樓16.20,│9.63│││││││││總面積1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