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48號聲請人 牛國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南山人壽│玉山商業│105年9月1日│183,334元│0000000│││保險股份│銀行城東││││││有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