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一號
聲請人丑○○相對人子○○○
卯○○寅○○天○○○申○○戌○○未○○酉○○午○○甲○○壬○○己○○辛○○乙○○亥○○辰○○玄○○丙○○地○○宙○○癸○○戊○○○丁○○庚○○宇○○巳○○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等各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壹所示的訴訟費用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已由本院八十八年度簡字第一一號及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0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依附表壹所示的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的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莊素美~F0~T40
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六百五十五元│├────────┼──────────────┤│第一審送達郵費│新台幣一萬四千九百八十元│├────────┼──────────────┤│第一審旅費│新台幣一千六百元│├────────┼──────────────┤│第一審測量費用│新台幣五萬六千一百元│├────────┼──────────────┤│第一審鑑定費用│新台幣七萬一千元│├────────┼──────────────┤│合計│新台幣十四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
附表壹┌────┬────────┬─────────────┐│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的訴訟費用額│├────┼────────┼─────────────┤│卯○○│千分之五0│新台幣七千三百六十六元│├────┼────────┼─────────────┤│寅○○│千分之五0│新台幣七千三百六十六元│├────┼────────┼─────────────┤│子○○○│千分之二七五│新台幣四萬零五百十七元│├────┼────────┼─────────────┤│申○○│千分之三一│新台幣四千五百六十七元│├────┼────────┼─────────────┤│未○○│千分之三一│新台幣四千五百六十七元│├────┼────────┼─────────────┤│酉○○│千分之三一│新台幣四千五百六十七元│├────┼────────┼─────────────┤│玄○○│千分之一0一│新台幣一萬四千八百八十元│├────┼────────┼─────────────┤│地○○│千分之五0│新台幣七千三百六十六元│├────┼────────┼─────────────┤│宇○○│千分之一三│新台幣一千九百十五元│├────┼────────┼─────────────┤│宙○○│千分之一三│新台幣一千九百十五元│├────┼────────┼─────────────┤│庚○○│千分之七八│新台幣一萬一千四百九十二元│├────┼────────┼─────────────┤│天○○○│千分之四一│新台幣六千零四十元│├────┼────────┼─────────────┤│甲○○│千分之六九│新台幣一萬零一百六十六元│├────┼────────┼─────────────┤│ 江敏智 │千分之三八│新台幣五千五百九十八元│├────┼────────┼─────────────┤│午○○│千分之二0│新台幣二千九百四十六元│├────┼────────┼─────────────┤│巳○○│千分之七│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乙○○│千分之二七│新台幣三千九百七十八元│├────┼────────┼─────────────┤│戊○○○│千分之一0│新台幣一千四百七十三元│├────┼────────┼─────────────┤│戌○○│千分之一一│新台幣一千六百二十元│├────┼────────┼─────────────┤│丙○○│千分之七│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江春音 │千分之七│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辰○○│千分之七│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己○○│千分之七│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壬○○│千分之七│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辛○○│千分之七│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癸○○│千分之七│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