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8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萬元
,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4,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