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52號

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登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7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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