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4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2、14所示之本票,其到期日之記載乃曆法所無,應以該月之末日為到期日,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5年度票字第4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2年12月28日│10,000元│93年1月30日│93年1月30日│TS148780││├──┼──────┼───────┼──────┼──────┼─────┼──┤│002│92年12月28日│10,000元│93年2月29日│93年2月29日│TS148781││├──┼──────┼───────┼──────┼──────┼─────┼──┤│003│92年12月28日│10,000元│93年3月30日│93年3月30日│TS148782││├──┼──────┼───────┼──────┼──────┼─────┼──┤│004│92年12月28日│10,000元│93年4月30日│93年4月30日│TS148783││├──┼──────┼───────┼──────┼──────┼─────┼──┤│005│92年12月28日│10,000元│93年5月30日│93年5月30日│TS148784││├──┼──────┼───────┼──────┼──────┼─────┼──┤│006│92年12月28日│10,000元│93年6月30日│93年6月30日│TS148785││├──┼──────┼───────┼──────┼──────┼─────┼──┤│007│92年12月28日│10,000元│93年7月30日│93年7月30日│TS148786││├──┼──────┼───────┼──────┼──────┼─────┼──┤│008│92年12月28日│10,000元│93年8月30日│93年8月30日│TS148787││├──┼──────┼───────┼──────┼──────┼─────┼──┤│009│92年12月28日│10,000元│93年9月30日│93年9月30日│TS148788││├──┼──────┼───────┼──────┼──────┼─────┼──┤│010│92年12月28日│10,000元│93年10月30日│93年10月30日│TS148789││├──┼──────┼───────┼──────┼──────┼─────┼──┤│011│92年12月28日│10,000元│93年11月30日│93年11月30日│TS148790││├──┼──────┼───────┼──────┼──────┼─────┼──┤│012│92年12月28日│10,000元│93年12月30日│93年12月30日│TS148791││├──┼──────┼───────┼──────┼──────┼─────┼──┤│013│92年12月28日│10,000元│94年1月30日│94年1月30日│TS148792││├──┼──────┼───────┼──────┼──────┼─────┼──┤│014│92年12月28日│10,000元│94年2月28日│94年2月28日│TS148793││├──┼──────┼───────┼──────┼──────┼─────┼──┤│015│92年12月28日│10,000元│94年3月30日│94年3月30日│TS14879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送達證書影本,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