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88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淑惠

江志潭

上列被告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為本案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游淑惠、江志潭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調查後,認被告2人所涉犯行,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定於114年3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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