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88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淑惠
江志潭
上列被告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為本案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游淑惠、江志潭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調查後,認被告2人所涉犯行,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定於114年3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賀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