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8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兆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73號案件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高兆鑫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當庭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73號裁定改行簡易程序。茲因告訴人嗣已撤回告訴,是本案目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該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理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