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8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兆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73號案件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高兆鑫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當庭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73號裁定改行簡易程序。茲因告訴人嗣已撤回告訴,是本案目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該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理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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