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 李晉文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 律師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 律師 簡麒融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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