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054號聲請人 陳柏榮
陳怡婷 法定代理人 高嘉慧 聲請人 陳池平
3樓 郭林 連綢陳 郭玉霞
3樓 陳大賢 陳心惠 陳泰良
前列三人共同
3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陳怡婷及其法定代理人高嘉慧、聲請人陳大賢、陳心惠、郭林連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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