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UANANH(中文名阮俊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75、37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TUANANH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75、3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被查獲而與本案有關之全部毒品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30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學理上稱為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此係居於查獲毒品如何處理之立場而為規範,惟於具體案件,仍須以該毒品和被告所犯之罪具有一定關係,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09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除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之情形外,仍須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對該犯罪行為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罪行為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75、3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堪先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下稱扣案物品)經送鑑抽檢其中1包結
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3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8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附卷可憑,亦堪認定。
㈢然被告經本院傳訊未到,而依照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問
:上述查扣編號B001~B010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否為你向 范文孝 及 阮輝操 所購買?)不是。(問:你所攜帶之煙盒〈編號B11〉內裝有10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編號B001~010〉,經你表示非你所有,為何見到偵案人員要將該煙盒丟棄?)是我的自然反應,裡面有什麼我不知道。」、「(問:今(19)日遭本隊查扣之B001~B010之安非他命是否你本人所有?)不是,我也不知道是誰的,我起床要上班看到桌上有煙就直接拿走,在看到你們的時候我的自然反應就把它丟掉。」等語(見毒偵卷第40-41、42頁),可知被告否認扣案物品為其持有。又依被告雖有上述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之情形,然依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問:你自108年3月18日至19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5號房內期間,有無施用毒品?毒品種類?來源為何?施用方式?)有,在19日0~2時之間施用的。先施用安非他命後再施用愷他命。我不知道毒品是誰的,我在房間的時候就已經有毒品了。(略)」等語(見毒偵卷第41頁),堪認扣案物品與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似無關聯。是以,被告就扣案物品是否另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尚有未明,此部分難謂已偵查終結,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而扣案物品或在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裁定准予單獨宣告沒收。如若偵查後仍無法確定扣案物品係何人持有,因查無犯罪嫌疑人,而由檢察官簽結,自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另以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之方式,向本院聲請沒收。再者,依照上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知該院僅抽驗扣案物品其中1包進行檢驗,則扣案物品其餘未經檢驗之9包是否亦含第一、二級毒品成分,而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尚有疑義。從而,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品名鑑定結果備註1白色晶體10包(含外包裝袋共10只)◎檢品編號:B00000000驗前淨重:0.328公克驗餘淨重:0.316公克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⑴經鑑定單位抽檢其中1包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3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8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1604卷第159頁)⑵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108年度安保字第187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1604卷第155至1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