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94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9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易字第9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偉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1507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蘇偉翔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偉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之「蘇偉翔於民國109年1月3日6時3
6分許」應補充為「蘇偉翔並未考領有合格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9年1月3日6時36分許」。
㈡另證據部分補充「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
」及「被告蘇偉翔於109年12月26日本院準備程序、110年4月13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理由:㈠論罪之理由:
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規定係就刑法基本犯罪類型,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因而致人傷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刑法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查:被告未考領有合法之駕駛執照,於本件事故發生時為無照駕駛一節,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表1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7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並應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容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經本院告知被告所犯法條及罪名後(見本院卷附110年4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簡式審判筆錄第2頁),對被告之攻擊防禦權利無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
㈡科刑之理由:
1.自首,減輕其刑:查:被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資料未報名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被告就醫之醫院處理時,主動向前往處理之警員自首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在卷可按(見109年度他字第2071號偵卷第46頁),被告行為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2.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其無駕照,竟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又因違規逆向行駛於道路上,肇致本案交通事故,並致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被告過失責任重大,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允諾分期給付告訴人賠償款項,但之後卻未履行調解條件,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按(詳本院卷第93頁、第94頁),並於本院訊問時陳稱:自己生活困難,無法履行,且覺得賠償金額太高等語(本院卷附110年4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簡式審判筆錄第5頁),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目前從事水電工,家中無人需賴其撫養(見本院卷附110年4月13日簡式審判筆錄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
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植和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7362號被告蘇偉翔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偉翔於民國109年1月3日6時3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應遵行順向車道內行駛,不得逆向行駛,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沿新北○○○區○○路逆向往民樂路方向行駛,適 呂俊男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自 許宗 榮(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違規停放在新北○○○區○○路○○○號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方之路邊起駛,沿新北市○○區○○路往連城路方向行進,旋於該址前,因閃避不及,而與蘇偉翔所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致呂俊男受有右側脛腓骨上端粉碎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呂俊男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蘇偉翔於警詢之供述│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機車沿新北巿中和區││││中正路逆向往民樂路方向行││││駛,而與告訴人騎乘之前揭││││機車發生擦撞之事實。│├──┼───────────┼────────────┤│2│告訴人呂俊男於警詢及偵│告訴人騎乘前揭機車,自上│││查時之指訴│址路邊起駛,沿新北市中和││○○區○○路往連城路方向行進││││,旋於該址前,與逆向之被││││告蘇偉翔所騎乘之前揭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3│同案被告 許宗榮 於警詢時│同案被告許宗榮所駕駛之車│││之供述│牌號碼7007-UW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放在上址路邊之事││││實。│├──┼───────────┼────────────┤│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證明本件車禍發生之經過。│││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新北巿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3份││││、現場暨車損照片共22張││││、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5│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乙種│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診斷證明書1紙│欄所載傷害之事實。│├──┼───────────┼────────────┤│6│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鑑定意見認:「一、蘇偉翔│││處109年6月22日新北裁│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違│││鑑字第1095236292號函│規逆向行駛,為肇事原因。│││及所附新北市政府車輛行│二、呂俊男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9年│車,無肇事因素。三、許宗│││6月12日新北車鑑字第10│榮駕駛自用小客車,無肇事│││91128號鑑定意見書各1│因素。惟於設有禁止臨時停│││份│車線處停車有違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檢察官薛植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942 號判決(110.04.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838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