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55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王瑀 非訟代理人 楊少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林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底債權人代理人之蓋章為影印,故請債權人或其代理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章,或提出經債權人或其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