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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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建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參佰陸拾捌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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