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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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龍犯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龍因11次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是在附表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為,另附表編號1至3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至於附表編號4至6之罪所宣告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所出具之刑事聲請合併狀、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多數罪之時間間隔、犯罪情狀等,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至於受刑人所提出之刑事聲請合併狀,雖同時請求檢察官就其另因詐欺取財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163號判決確定之有期徒刑3月(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執助字第648號案件執行),與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向本院裁定應執行之刑。然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之規定,僅檢察官有向法院發動聲請之權限,至於受刑人僅有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應執行之刑之權利,且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10
5年度台抗字第394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檢察官既未就受刑人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上開案件,列入本件聲請範圍,而聲請與附表所示之罪刑併予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自無從就此非聲請範圍之罪刑審查是否合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進而予以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共3罪)│有期徒刑4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①108年2月23日至3月2日│①108年10月5日至10日│①108年10月5日至8日│││②108年10月5日至15日│②108年10月8日至16日│②108年10月11日至19日│││③108年10月11日至19日│③108年10月16日至19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585號等│偵字第8585號等│偵字第8585號等│├─┬────┼─────────────┼─────────────┼─────────────┤│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8號│109年度訴字第108號│109年度訴字第1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8號│109年度訴字第108號│109年度訴字第108號││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3日│109年8月3日│109年8月3日│├─┴────┼─────────────┴─────────────┴─────────────┤│備註│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772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22日至3月16日│108年4月2日至13日│108年5月15日至22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585號等│偵字第8585號等│偵字第8585號等│├─┬────┼─────────────┼─────────────┼─────────────┤│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8號│109年度訴字第108號│109年度訴字第1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8號│109年度訴字第108號│109年度訴字第108號││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3日│109年8月3日│109年8月3日│├─┴────┼─────────────┴─────────────┴─────────────┤│備註│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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