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減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舜堯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減刑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編號3之宣告刑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編號3之宣告刑應為「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誤載為「有期徒刑15月禠奪公權10年」,乃顯然誤寫,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要旨,故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