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