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許牡丹
張湞伊 張湞琬 被告 張玉霖 訴訟代理人 謝逸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