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智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智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智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徒刑)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復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0年1月7日)前所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5、6號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4所示之罪,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5、6所示之罪,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分別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竊盜、詐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之犯罪,兼衡其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罪,原宣告罪刑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惟因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原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則上開數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之罰金刑,不在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列,應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附表:受刑人莊智仰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5月(1次)有期徒刑1年3月(1次)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2日108年10月6日109年4月13日109年5月8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78號109年度偵字第9429號110年度偵字第17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91號109年度易字第686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42號日期109年10月21日110年1月14日110年5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91號109年度易字第686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42號日期110年1月7日110年2月17日110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7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793號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1次)有期徒刑11月(1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5、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2日109年3月9日109年9月6日109年9月4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91、276號110年度偵字第1789號110年度偵字第17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01、695號109年度訴字第294號110年度訴字第294號日期110年6月17日110年7月23日110年7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01、695號110年度訴字第294號110年度訴字第294號日期110年7月20日110年8月24日110年8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51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32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