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告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俐菁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3,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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