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監簡上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 蔡世原 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代表人 林錦清 訴訟代理人 李政謙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0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有關原審判決案號之記載「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應予更正為「111年度監簡字第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文燦
法官張鶴齡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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