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AOO

乙OO

被告甲OO

乙OO

丙OO

丁OO

戊OO

己OO

庚OO

受告知人即

被代位人辛OO

上列當事人,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原記載為「其餘百分之1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均應更正為「其餘百分之1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

  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之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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