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 曾彩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天維 、 王偉恩 、 王安德 、 劉麗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