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告富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泳泰 送達代收人任孍法定代理人 李秋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查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知,原告聲明第一項主張之土地已合併成一筆,故請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