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6號
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8,26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請補正上訴理由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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