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31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鮑澤仁 債務人 孟義 工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兼 黃順施 法定代理人債務人嚴沛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肆佰陸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捌佰捌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零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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