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右倉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396號、第21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審理時,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被告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黃司熒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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